概要:女职工在孕期受双重保护,不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外。当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辞退孕期女职工,孕期女职工有两种维权方案,一种是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种是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而获得赔偿金。但是孕期女职工如何选择?需要考虑工作年限、企业发展前景、维权难度等因素,孕期女职工最好是咨询律师进行利弊权衡,使自己权益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解答:第一,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二,孕期女职工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孕期女职工可以请求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三,若三期待遇造成损失,还可以根据广州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三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第十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因客观原因造成三期待遇损失的,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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