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国家标准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2000年交通部第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车货总重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别标准。
一、轴限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 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二、车货总重限的标准
2轴车: 17吨;
3轴车: 25吨;
4轴车: 35吨;
5轴车: 43吨;
6轴车及以上车: 49吨。
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1、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货总重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经审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运输特殊货物的除外)。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3、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
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