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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三发水暖洁具公司(余姚市乐达水暖洁具)

余姚三发水暖洁具公司(余姚市乐达水暖洁具)

更新时间:2022-02-04 15:34:38

民生无小事。继今年7月、9月公布两批“铁拳”行动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对外公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该专项行动聚焦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重拳出击,为使“铁拳”行动取得实效,浙江在全国率先上线“浙江市场监管执法在线”,用大数据手段指导各地开展执法工作,实现全省性执法行动的系统部署、全程掌控、实时指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集中强力惩戒违法主体,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2207件,结案2025件,罚没款5266余万元,入围全国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数量第一。同时,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对接省公安厅开展大要案查处及行刑衔接工作,坚持抓源头、挖窝点,开展全链条打击,推动开展联合执法,实现部门共治。目前,共移送司法机关106件违法犯罪案件。

此次公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一、温州市查处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案

2021年9月10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白酒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012.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7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温州西山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证生产白酒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底委托某酒业公司生产勾兑白酒(2006年产白酒和近年产白酒按比例勾兑)50余吨。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起陆续采购散装白酒近30吨(生产至今4-5年),自行添加绵柔调味剂等食品添加剂。上述白酒泥封坛口均放置“生产日期:2006年冬至;冬酿春成入坛密封珍藏”等内容的标签后对外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累计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获利60余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杭州市萧山区查处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年5月,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破获何某某团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并对侵权商品来源进行追溯,查获生产销售源头,共涉及浙江、广东两省4个团伙,刑拘7人,涉案金额2000万元。

前期,萧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何某某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名牌鞋子。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账单、微信流水截图等,该局与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通过大数据分析当事人落脚点、产品存储点等。2月23日,在当事人两处租住点分别查获账本、交易手机和GUCCI、巴黎世家等名牌鞋86双,经鉴定均为商标侵权产品。经查,何某某等人依托互联网交易,以抖音直播卖衣服为掩护,从广东等地采购假鞋,通过微信群联系下家出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商标侵权行为,由于违法经营数额巨大,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专案组在锁定上游广州、深圳三个制假团伙后,赴广东省开展溯源打击,共查扣2000余双侵权鞋,300余顶侵权帽子,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彻底斩断了一条跨省团伙互联网售假链条。

三、海宁市查处石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8月18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该县公安局移交的石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明,当事人石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多次通过微信渠道从他人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JGELZ 精戈速溶咖啡固体饮料”共270盒,并通过其个人微信对外销售。截止案发,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58050元,违法所得8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苍南县查处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早产”食品案

2021年10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519箱,并处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2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卤制品的标示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经查明,苍南百香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生产香吧腿、烤鸭脖、劲辣鸭脖、香辣鸡块共519箱,但为追求更长售卖期限,在上述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1/04/02、2021/04/01、2021/03/25,变相延长了食品保质期、流通期限,从而谋取最大利润。截止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销售,计货值金额5130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德清县查处德清乾元阿宝钢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案

2021年9月28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德清乾元阿宝钢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6.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0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2021年度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经营的两款热轧带肋钢筋(规格:Ф10mm和Ф14mm)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其中重量偏差、钢筋表面标志、金相组织项目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7日从江苏隆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款热轧带肋钢筋,共计购进金额138829.2元。截止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计库存货值金额140318.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1年6月3日将上述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全部退回江苏隆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温岭市查处温岭市管道燃气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9月10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岭市管道燃气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对居民用户多收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开展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施工业务时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当事人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企业、村集体预埋费39笔,涉及7325户,多收价款2007200元,个人10户,多收价款2800元,合计多收价款2010000元;同期,当事人收取预埋费时屋型适用错误,排屋按别墅类别收费,涉及518户,多收价款259000元;未通气存量住宅改造费按预埋费收取336户,多收价款144600元;以上共计多收价款2413600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向用户退还全部多收价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余姚市查处余姚市三发液氨灌装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超期未检钢瓶案

2021年5月1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对余姚市三发液氨灌装站充装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超期未检钢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线索,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余姚市三发液氨灌装站进行检查,现场在该站气瓶已充装区发现瓶号为“29243”、“619309”和“612400”的3个液氨气瓶无法查到相关使用登记信息。同时查明,余姚市三发液氨灌装站于2021年3月19日充装2个超期未检液氨钢瓶,充装完毕后,当事人于当日销售给舟山市金毅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钢瓶和超期未检钢瓶进行液氨充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杭州市上城区查处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3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25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杭州华实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对其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进行取证,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增加客流量,先后在“99医院库”网站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一级医院公立;别名: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性质:公立/综合医院”“杭州华实医院 医院简介:杭州华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37号,创建于2017年,该医院属于专科医院,现有1个科室,特色科室为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系私立医院,并非生殖感染专科医院和浙江省性病防治监测中心。同时,当事人在“百度”平台上发布含有“杭州华实医院正规吗,在线解答疾病问题……在线医生提醒,在线1对1咨询”等内容的广告,点击广告链接,进入聊天咨询软件页面,便于诊疗需求者进行下一步的咨询。通过上述手段,当事人向公众展现其提供性病等疾病诊疗活动的内容。当事人在“99医院库”网站和“百度”平台上发布的医疗广告均与当事人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广告“成品样件”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宁波市江北区查处宁波江北黎姝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14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江北黎姝养生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推销益桑牌藏山奇胶囊。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其经营的保健食品益桑牌藏山奇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094号),于2021年8月4日开始在经营场所以播放广告视频、组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上述食品具有“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心脑血管等疾病有很好的预防和调理的作用,并对肿瘤细胞有生长抑制作用,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增强自身防癌、抗癌能力,而且在抗病毒感染,消除息肉中起重要作用”等功效。当事人对宣传的功效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益桑牌藏山奇胶囊15套,3280元/套,计销售金额492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诸暨市查处诸暨中加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望远镜案

2021年9月17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诸暨中加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望远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日,根据移送案件线索,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开设网店诸暨中加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2月份开始销售自产的儿童望远镜。在上述望远镜的网页标题及产品介绍里,当事人特别标注“儿童望远镜、孩子、宝宝都能学会、适用年龄:3-10岁儿童”等内容。上述儿童望远镜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截止案发时,涉案经营额33.1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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