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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地板泡水赔偿比例(木地板泡水赔偿标准)

实木地板泡水赔偿比例(木地板泡水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2-02-02 10:45:16

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通讯员温进才 王继学

刚铺好的木地板被污水浸泡了,原来是共用下水道堵塞导致卫生间管道返水,业主小叶愤怒的到楼上的各户去找,可没有哪家业主承认与自己家有关,物业公司也否认责任。无奈之下,小叶一纸诉状将楼上登记装修的18户业主连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木地板损失19500元及律师费。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被告任某提供证据排除责任外,认定原告小叶及17名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小叶于2013年10月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交付后,小叶即对房屋进行装修。2016年3月20日,小叶发现其房屋卫生间地漏返水,将其室内木地板浸泡,某物业公司于当天将共用下水道疏通。某小区物业公司事发半月后出具证明,内容为物业公司将共用下水道道疏通后考证为装修垃圾堵塞所致,物业公司予以业主特此证明情况属实。另查明,返水事故发生时即2016年3月20日,涉案的18户业主均在物业公司备案装修过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小区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疏通情况判断,返水原因为装修过程中装修人员在户内共用管道倾倒装修垃圾堵塞所致,被泡业主以及楼上06户型所有装修住户均有可能导致主管道堵塞。业主装修明显违背业主入住之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业主手册》相关约定、《入住合约》之《临时管理规约》及《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未对内在共用管道进行合理使用是造成此次损失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已尽到了告知、巡视、抢修、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且造成共用下水管堵塞的原因并非物业公司未尽义务所致,而是由于原告的楼上住户不当使用,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及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存在侵犯财产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应由不当投放装修垃圾的责任业主承担责任。18户业主中,有的辩称,我家实际工人进场装修是5月10日,施工人员能够找得到;有的辩称,我家装修的比较早,发现堵时,我家已经装修完,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本案中,小叶与18名被告在装修期间共同使用造成堵塞的下水道,故该下水道是各业主共用的公共设施,各业主均对其负有维护和注意义务,保证管道通畅。本案中,发生下水道堵塞后溢出污水的位置位于小叶家地漏处,某物业公司进行疏通维修的位置位于小叶家坐便器旁边的管道,故本案下水道堵塞是由于小叶或其楼上正在使用房屋的住户使用下水道不当造成的,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是哪户住户使用时造成的。从举证难度及举证的可能性而言,楼上正在使用下水管道的住户多达18户,无论谁是本案中的受害者,完成举证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为公平分配本案的举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当时所有报备过装修的业主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业主任某提交证据证明自己未在该时间内装修、不应负相关责任外,其余17户业主虽辩称其与返水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及上述法律规定,只能推定正在使用房屋的业主包括小叶在内在使用下水道均具有疏忽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该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共用管道的堵塞,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小叶及其他装修过房屋的业主共同承担。

关于本案财产损失的金额,参考小叶购买地板的价格、修复的费用,结合地板损坏的情况,法院酌情支持一万元,小叶及17户业主每户承担555.56元。

据本案审判长李硕介绍,关于小叶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排水造成下水道堵塞引发的纠纷,而各业主与某物业公司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某物业公司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对小叶的该起诉予以驳回。关于小叶主张某物业公司及各业主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日前济南历下法院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17户业主分别赔偿小叶的财产损失555.56元;驳回原告小叶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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