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一家餐饮店安装了油烟净化器,但是却将油烟往下排放至下水道。请问,该行为是否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我局该如何处理?
某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分析】
餐饮油烟的排放监管,由于其经营者数量庞大,分布面广,历来是个难题,相关处罚案件的形成多数源于当地居民的举报。
那么,是否所有的餐饮油烟排放都由环保部门来监管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了哪些餐饮油烟排放相关的违法行为?其排放标准是什么及如何进行监测?排放口设置在下水道是否违法?火锅店外排的气体能否界定为餐饮油烟?本文将对其作一个系统的梳理。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哪些相关违法行为 (第81条和第118条)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法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注意:
(1)适用此条款,经营者和提供场地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
(2)依据本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停止露天烧烤的应急措施。如未遵守前述规定,就属于本类违法行为。
总之,《大气污染防治法》并没有明确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主体,执法实践中各地环保部门需结合地方性法规,明确自身的职责清单,避免“越界”监管。
二、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及监测
1、遵循《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18483-2001,此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排放标准。
2、居民家庭油烟排放不适用此标准。
3、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4、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监测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分钟。其他监测技术要求请查阅该《标准》,在此不再展开。
三、餐饮油烟排放口设置在下水道是否违法,若违法承担何种责任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同时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餐饮店将油烟往下排放至下水道的行为,不属于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环保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应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处理。
四、火锅店外排的气体能否界定为餐饮油烟?
关于该问题,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5年曾发布相关复函,详情如下: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5]225号
吉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火锅店外排气体是否界定为饮食业油烟问题请示的函》(吉环[2005]4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饮食业排放油烟应按照国家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下简称:排放标准)的规定进行控制。排放标准规定的油烟排放浓度限值及采样分方法,适用于对己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排放含油烟气体的控制;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视同超标排放,不需进行排放浓度监测。
二、饮食业油烟是多种成分的混合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采样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异性监测方法,该方法不宜作为判断气体成分中是否含有油烟的定性分析方法。
三、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成分与其使用的汤料成分和加工食物的种类有直接系。火锅汤料的主要成分是水和调味料,火锅汤料沸腾时的温度接近水的沸点,低于采用烹炒等方法加工食物时的温度。鉴此,火锅使用时排出的气体以水蒸气为主,可能含有调味料和食物中的挥发性成分,与食物高温烹炒过程中产生的含油烟气体分有较大差别。
因此,若火锅店未采用烹炒、烧烤和油炸等方法加工食品,则不宜将其排气定性为含油烟气体。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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