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高鹏
“新飞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曾经,“新飞”这一驰名商标和“鹰图形”的商标标识家喻户晓。
因为“新飞”商标使用权的问题,6月3日,一起关于“新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开庭。
背景“新飞”商标授权使用始末
这起案件是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新飞电器公司”)与河南新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飞太阳能公司”)、中山市玖喜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玖喜公司”)、河南新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飞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据介绍,新飞电器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18日。1999年4月21日,“新飞”商标、“鹰图形”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随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新飞”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8月3日,新飞电器公司股东由丰隆电器私人有限公司(简称“丰隆公司”)、新飞集团变更为康佳公司。
新飞集团成立于1996年11月22日,2004年2月26日,新飞集团出具授权书,授权拟成立的新飞太阳能公司使用“新飞”字号,2004年3月18日,新飞太阳能公司成立。2009年2月,新飞电器公司与新飞集团签订《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该协议确认新飞太阳能公司对“新飞”商标和“鹰图形”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小家电上继续无偿使用的权利。
2010年12月30日,新飞集团将所持有的新飞太阳能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飞电器公司诉新飞太阳能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并出具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新飞电器公司依据2009年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确认新飞太阳能公司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新飞”商标。
中山市上菱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上菱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2015年7月2日,该公司名称由上菱公司变更为玖喜公司。2013年1月1日,新飞太阳能公司与上菱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委托上菱公司为新飞太阳能公司加工标注已获得授权使用的“鹰图形”商标、“新飞 鹰图形”商标的油烟机、灶具等产品。2013年2月1日,新飞太阳能公司与上菱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书》,委托上菱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上述产品,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玖喜公司依约缴纳了相关的品牌使用费,每年35万元,累计两年。
2019年11月21日,新飞电器公司与新飞制冷器具公司作出《停止无偿使用新飞商标权通知函》,称因新飞电器公司、新飞制冷器具公司、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18年8月3日全部受让给康佳公司,股权性质为国有,国有资产不得流失和无偿使用。新飞太阳能公司和新飞集团无任何关系,河南新飞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新飞”商标于2019年5月16日起已转给新飞制冷器具公司,新飞电器公司从2019年11月21日起停止对新飞太阳能公司无偿使用“新飞”商标的授权。
新飞太阳能公司回函称,其基于2005年、2009年签订的协议以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出具的调解书,有权继续无偿使用“新飞”商标。
随后,新飞电器公司以新飞太阳能公司、玖喜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因商标问题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飞太阳能公司侵害新飞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新飞太阳能公司停止对外授权许可使用“鹰图形”及“新飞”注册商标的行为;玖喜公司停止生产及销售标有“鹰图形”及“新飞”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新飞太阳能公司赔偿新飞电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玖喜公司尽到了应尽的合理审查义务,应当停止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新飞电器公司、新飞太阳能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焦点
①新飞电器公司与新飞集团是否构成母子公司关系?
新飞电器公司认为,新飞太阳能公司构成侵害新飞电器公司企业名称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新飞”字样的企业名称。关于新飞电器公司与新飞集团是否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问题,新飞电器公司称,该公司成立时间为1994年8月,新飞集团仅是新飞电器公司的股东之一,并非控股股东。新飞电器公司为“新飞”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新飞集团并非所有权人,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新飞集团无权授权任何企业登记使用含有“新飞”字样的企业名称,其在2004年2月26日出具的允许新飞太阳能公司使用“新飞”商标的授权书是无效的。
新飞太阳能公司则认为,2009年2月,新飞电器公司与新飞集团在签订《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中重申,同意并许可包括新飞太阳能公司在内的新飞集团的下属23家企业单位,继续无偿使用上述商标。新飞太阳能公司依据协议约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无论对“新飞”商标采用何种方式和方法使用,均不违背新飞电器公司的意愿。
②新飞太阳能公司是否可授权他人使用“新飞”商标?
新飞电器公司认为,新飞太阳能公司从2010年12月起已不是新飞集团的子公司,其已丧失新飞集团子公司的法人身份权。
新飞太阳能公司则认为,一审民事调解案件中,新飞电器公司与新飞太阳能公司双方协商结果为新飞太阳能公司支付8万元,新飞电器公司认可此前新飞太阳能公司对“新飞”商标的使用方法和方式,不再对新飞太阳能公司在商标的使用方式和方法上提出不同意见。在该调解书中未对新飞太阳能公司的许可使用设置禁止条款和限制条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新飞太阳能公司无权授权他人使用”系事实认定错误。
编辑:张恒 吉倩倩 施尚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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