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查处一起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案,对违法行为人耿某菲处以罚款270万元。
2021年11月6日,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耿某菲(男,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人)租用宜兴市官林镇白茫村白谈线边一无名厂房,从事废铁桶拆解作业。厂房东侧空地露天堆放有200L型废铁桶约500只,厂房南侧棚库内堆放有200L型废铁桶约100只。部分废铁桶上有标签显示“润滑油、环氧树脂、醇酸树脂”等字样,部分废铁桶上标签显示字样不明。
耿某菲称废铁桶是从收垃圾的人手中购得,拆解成废铁皮后出售。至被检查时共收购废铁桶约1100只,其中500只已拆解,废铁桶盖及废铁皮已分类,堆放在厂房西侧棚库内,拟运至张家港出售。
另查明,耿某菲从事废铁桶收集、拆解作业,未办理营业执照,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中宜金大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官林镇白谈线无名厂房内废铁桶的危险特性进行初步技术鉴定,《宜兴市官林镇白谈线无名厂房内废桶危险特性初步鉴定意见》结论显示:上述废铁桶属于“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类型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危险特性为毒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耿某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废铁桶、拆解废铁桶出售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月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对耿某菲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废铁桶、拆解废铁桶出售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270万元。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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