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潇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连商品都没有收到,怎么就签收了?不少网购的人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件网购的商品,通过快递方式发到自己手中,途中根据订单编号,可以查询快递的具体流向,等到货时,消费者在拆箱或者收件时,会选择直接签收。然而,商品如果除了质量问题,后续想要退货或者更换时,一系列麻烦事就出现了。
按照一些网购平台的规则,你得保留好商品的标牌完好无损,并且需要跟店家协商,看使用怎样的方式,进行更换或者退货。在做下一步选择时,平台也会询问,这件商品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退换货,因此,稍微对网购法则熟悉的人都知道,在收到快递后,不要选择直接签收,得先检查商品的大小、质量等是否符合产品原貌。
站在这个角度而言,“签收商品就认定产品质量合格”的说法,很明显是一种单向的潜规则。它是在凸显经营者拥有单方面的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这就好比,在一些实体店铺或者在农贸市场标榜的“货物离柜,概不退换”的法则一样,它本身就是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因为,网购不同于实体购物。消费者在实体店购物时,可以对商品的颜色、质量好坏以及心理预期进行一个提前预知,包括试衣间、品尝点心等,都是基于这样的试错逻辑,它是给消费者提供一个多样化的选择空间,即,我如果对这种东西不满意,我可以转身就走,或者另寻别处购买,可网购不一样,消费者没办法看到实体商品,收到快递后有些又不会直接拆封,当商家宣传的广告和最终呈现的商品样貌出现落差,这笔网购经历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以我自身的一段不愉快网购遭遇为例,春节放假的时候,我在某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一款产品,在浏览多个店铺的照片和评论后,我最终在一家打着四星半的店铺,下单买了一副大小为44mm的该产品,可是第一次到货后,当我满心期待地打开时,发现麻将上面全是划痕,并且有使用过的痕迹,我怀疑这是一副翻新过的东西,便找到店家协商,可店家非但不承认,反而认为我是在挑刺。于是,我又只得找到平台进行三方协商。
这笔单子,最终以退货全额退款处理。可是,当我又换了一个网购平台购买后,收到货后还是和上一单几乎一样的情况,产品是翻新做旧的,是店家使用旧商品进行刻版翻新,并且到货后的包装和店铺宣传广告完全是天壤之别。出于“怕麻烦”“懒得再去理论”的思想,我还是选择了签收,因为我发现,我如果不签收或者找快递员退货,也会给他们增加麻烦。
提这样一段经历,意在表明,不管是网购还是线下购买,消费者和店家都应该被摆在同一水平线讨论,如果商家想通过消费者签收的方式,来转嫁商品质量和破损的责任,明显是一种无序的经营行为,而如今通过法律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在助推网购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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