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了解燃气具的报废年限了。那么问题来了,燃气具的判废年限是根据什么判定的呢?是从实际使用日起算还是从购买日起算?相信你也对这个问题很好奇吧,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第7.3.1条明确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
● 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6年;
● 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 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8年;
● 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判废年限应为10年。
所以,燃具的判废年限,是从购买日(即售出当日)起算,而不是从实际使用日起算。比如,燃气用户购买了一个燃气灶具,因为装修、搬家等原因,将该燃气灶具闲置了1年,那么该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也就仅剩余7年。
# 燃气具超期服役的危害 #
●燃气灶具
灶具的使用年限为8年,超期服役的灶具由于零部件磨损、老化等因素,可能出现漏气、燃气燃烧不完全或一氧化碳超标等问题。另外,超期服役的灶具往往缺乏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一旦意外熄火(被风吹灭、被汤浇灭、点火不成功等),也可能导致燃气泄漏。
●燃气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超期限使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很多部件老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情况,从而会带来以下危害:
(1)燃气热水器热效率降低,耗气量增加。
(2)燃气热水器结垢严重,换热速度减慢。
(3)燃烧器结灰,喷嘴堵塞,不易打火,易引发燃烧不完全,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4)安全装置老化失效,存在燃气泄漏爆燃或烫伤等安全事故。
燃具超过判废年限后继续使用,除了存在诸多危险外, 还会增加燃气用户的事故责任。比如,一旦因燃气用户超期使用燃具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用户就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要负事故的全责,即使燃气用户交了燃气保险,但保险公司也会因此拒赔或者降低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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