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房客在租房期间,家用电器损坏由房东修理还是租客修理?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合同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明确约定的,出租房屋中的设施,包括家用电器的自然消耗损坏原则上由房东负责维修,人为损坏的则由房客负责维修。
近日,海口市民陈女士告诉记者,去年9月她为了工作方便在海府一横路附近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住了一套三居室,入住时房间里配备了空调、热水器、冰箱、煤气灶等家用电器,但是,入住不到一周,空调就出故障不能使用了,陈女士只好花钱请人维修。
在随后租住的一年时间里,除了空调出现故障,冰箱、煤气灶、热水器、水龙头在使用过程中都相继出了故障,由于这些家电都较陈旧,陈女士不再敢用这些电器,在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在房间里添置了新电器使用。
9月1日,一年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在进行物品交接时,房东要求陈女士把房间里原配备的所有家电维修好,如不能恢复原样则要求陈女士赔偿经济损失,但陈女士认为,房东提供的家电都是比较陈旧的,而且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使用年限,“空调、冰箱、燃气灶都是在正常使用的过程中自然损坏的,并不是我们故意损坏的,不应由我们承担修缮费用。”陈女士说。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最后在辖区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以双方各付一半维修费用了结此事。但几天过去了,陈女士仍为在同等条件下花高价钱租房,又为陈旧家电维修买单感到委屈。昨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庭墛,张律师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租房屋中的设施,包括家用电器,维修责任应在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出租房屋中的设施,包括家用电器的自然消耗损坏按规定应由房东承担维修的义务,人为损坏的则由房客承担维修义务。
(椰网编辑:bj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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