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楼内,燃气总阀门设置在二层业主刘某家中,但持续处于关闭状态,楼上住户均无法使用燃气,而刘某以自己未实际居住于该房屋、未关闭阀门、阀门设计不合理为由拒绝配合。楼上住户董某等几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打开燃气阀门、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刘某限期打开燃气总阀门、赔偿董某经济损失。刘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董某系某住宅楼902室登记的所有权人,刘某系该住宅楼202室登记的所有权人。
燃气公司出具证明称,该住宅楼燃气管道主阀门在202室内,202室以上用户无法使用的原因是202室业主私自将通往楼上的燃气主管道阀门关闭,故二层及以上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燃气。经法院向小区物业公司调查,该住宅楼2楼以上的用户家中燃气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物业公司联系了刘某,但刘某一直拒不配合。物业公司和燃气公司进行过排查,确认燃气管道均无问题,且该燃气设施系专业公司设计完成,符合相关标准,102室能正常使用燃气。
法院亦曾多次联系刘某让其打开202室房门,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以刘某人在外地、到场需要支出费用等理由拒绝到场,收到法院现场勘验通知书之后亦未按照要求到达现场配合勘验。法院联合燃气公司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902室董某家燃气进行勘验,结果为燃气管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燃气表显示正常,打开燃气灶上开关,没有气源,无法点火,董某家中使用有液化气罐。
裁判要点:
根据燃气公司出具的证明、法院对物业公司以及燃气公司所作询问笔录并考虑刘某在收到法院书面现场勘验通知书仍拒不到场的情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认定该住宅楼2层以上用户燃气总阀门设在202室。作为202室业主,刘某有义务配合邻居正常使用燃气,该配合义务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亦未超出普通业主的能力范围。然而,刘某既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配合法院进行现场勘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关闭燃气总阀门的事实,在排除管道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系位于202室内的燃气总阀门被关闭导致202室上层用户家中燃气无法正常使用。刘某不仅违反了燃气使用相关规定,亦对董某构成侵权,故刘某应停止妨碍董某使用燃气的行为,配合董某开通位于202室内的燃气总阀门,保障董某正常使用燃气的权利,并赔偿因此给董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由于水、气、热等需要使用相互连通的公共管道,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的使用水、气、热的行为提供必要便利。然而生活中由此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为数不少,小则影响邻里和气,大则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导致摩擦升级。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的会成为不动产权利人或者相邻权利人,为构筑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或可牢记“十六字”:一、合理行权,避免越限。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应当以不阻碍他人正当使用为原则,以不侵害他人权利为边界,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合法维权,多途救济。如遇到相邻关系问题,可以通过摄影、摄像方式保存证据,对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进行固化。除了诉诸司法机关之外,可向物业、社区寻求帮助,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向媒体请求社会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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