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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燃气灶使用之后还能索赔吗(买燃气灶出质量问题怎么办)

冒牌燃气灶使用之后还能索赔吗(买燃气灶出质量问题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2-03-09 09:25:12

近日,在柳市镇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洪某因知识产权摊上了“大事”。他经营的超市出售“南洋樱花”燃气灶,售价45元,却因侵害商标权,被起诉到乐清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11500元。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6日起诉洪某的超市,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的櫻花商标、“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等,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要求该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涉案商品我是从批发商那批发来的,不知道侵权;而且涉案商品我只进货两个,已经没有库存了。”洪某在答辩时称销售的商品有商标,为“万仕龙”,“南洋樱花”并非商标性使用,没有侵害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专用权。

乐清法院庭审时,经拆封比对,涉案商品燃气灶前面一侧有“万仕龙”商标,另一侧标注“南洋樱花”,字体比“万仕龙”大,其中“南洋”二字呈绿色, “樱花”二字呈红色,而“樱”或“撄”字不易区别。乐清法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洪某经营的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上标注“南洋樱花”相较于其他文字突出使用,其中南洋是地理名,“樱花”起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商品上虽标有其他商标,但“樱花”也属于商标性使用。“樱花”与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中“櫻花”,与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仅是中文简繁体区别,分别构成商标近似和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洪某属于销售商,不能说明侵权产品合法来源和明确说明提供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经营的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第1209675号注册商标、第7874253号櫻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500元。

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以来,乐清法院共受理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维权诉讼37起,被告为乐清市辖区内的小型超市、便利店、商行等,每件索赔3-5万元不等,共计索赔134万元。案件已全部审结,其中判决14件,调解和经调解准予撤诉的23件,每个案件赔偿金额均在1万元左右。

法官表示,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犯商标权的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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