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家电维修>燃气灶>

燃气灶不合格怎么处罚(燃气灶不合格不让用气)

燃气灶不合格怎么处罚(燃气灶不合格不让用气)

更新时间:2021-12-02 01:56:14

今年5月份起,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陆续公开了10起燃气具生产企业处罚案10家燃气具生产企业因为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或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

统计数据显示,这10家企业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处罚款合计超过了18万元,其中最高者被处罚款49300元。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案件信息显示,受到处罚的是爱普电器、都太电器、城豪电器、意虎电器、汉普电器、火师傅电器、华尔顿厨电、科诺电器、云驰电器、康意电器10家企业。

其中,都太电气、汉普电器因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受罚,其它8家企业因生产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而受罚。

这些处罚案件的情况如下所示:

一、广东爱普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产品型号:JZT-H22;生产日期:2021年3月3日),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40元;2、处罚款34568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31

二、中山市都太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30元;2、处罚款4930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0

三、中山市城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A;生产日期:2020年1月12日),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0元;2、处罚款920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8

四、中山市意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T-B;生产日期:2021年3月1日),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处罚款480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20

五、中山市汉普电器有限公司改变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JSQ20-A;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经检验,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60元;2、处罚款6300元。上述两项合计656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9

六、中山市火师傅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伪造能源效率标识、未经认证的工业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型号:JZT-T,燃气种类:天然气(12T),生产日期:2021年2月28日〕,产品标贴“中国能效标识”等级为“1级”,经抽验能效等级为“1级”,但当事人未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产品未标识“3C”标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热负荷、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判定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查封的67台“家用嵌入式燃气灶具”(财物价值205.00元/台×67台=13735.00元);2.罚款28700.0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29

七、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型号:JZY-C,燃气种类:液化石油气,生产日期:2021.1.20,标示生产企业:中山市华尔顿厨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家用燃气灶具,经广东省中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检验结论为严重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2、没收违法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3、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280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30

八、广东科诺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单炉)”(型号:JZY-D,生产日期:2021.3.2)、“家用燃气灶(双炉)”(型号:JZY-B3,生产日期:2021.2.28)经检验均为“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单炉)”、“家用燃气灶(双炉)”;2.没收违法所得390.00元;3.处货值金额1.75倍的罚款:4733.75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17

九、中山市云驰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灶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用燃气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2、处罚款10800元。上述两项合计1136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6

十、中山市康意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元;2、处罚款9240元。上述两项合计9430元。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5/7

【注明】处罚案件信息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图文来源:厨电行业资讯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