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3·15”
消费者们的节日又来啦!
今天小编用
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来和大家聊聊“3·15”的那些事儿~
衣物质量出问题 监管执法维秩序
2020年9月1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学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消费者刘女士在赛罕区桥靠西街一家时装店购买了一条女裤,回家发现两条裤腿不一样长。刘女士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商家以现场已试过为由不予退货。无奈之下,刘女士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
大学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商家和刘女士联系,经现场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退货,退还消费者购物款。
质保之内出问题 监管部门帮维权
2020年7月24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当事人在鄂尔多斯大街某鞋城购买的女士高跟鞋,穿了不到2个月出现了掉跟的情况,有三包凭证并在三包凭证范围内,找商家商家不处理,当事人诉求维修或者更换。
人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商家联系,经现场核实调解,双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售后处理给商品做了维修保养,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满意。
消费维权起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化干戈
2020年9月12日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察布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单,消费者2020年7月20日在某防盗安全门经销部订购安全门,由于商家测量失误,制作的成品门缺一寸,商家承诺为消费者重新安装新门,但却推脱一直未能安装。消费者投诉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但商家拒绝。协调人员接到投诉单到该门市核实投诉内容,协调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第二十六条:瑕疵作出说明,使用性能。损害赔偿: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监督检查。双方经过协调人员调解,该商家同意全额退还消费者购买款,投诉人当场表示满意。
合法权益受侵犯 投诉维权得解决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兰察布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1年2月21日接到投诉单,消费者于2021年2月19日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西路某水果店购买的榴莲,吃的时候发现榴莲发苦,果实不成熟无法食用。消费者要求商家予以解决,但商家不同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乌兰察布东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单到该商铺进行核实投诉内容,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协调。双方经过调解,该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榴莲。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商家承诺未兑现 消费者投诉权益得维护
2021年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陆续受理了多起关于某公司充值油卡赠送油卡的活动,所赠送油卡未给消费者兑现的行为的投诉。
经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充值油卡赠送油卡的活动核实,并了解情况后,对多起投诉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协商处理,挽回了消费者损失。并对该公司推拖、不及时给消费者兑现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侵权商品易混淆监管执法维秩序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位于金桥开发区某商户在阿里巴巴平台网上销售其产品涉嫌使用某品牌的宣传用语,引人误解。
经赛罕区金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该商户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该公司网页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广告用语。
依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工作人员认为该商户在网页宣传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广告用语,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
缺斤短两被处罚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赛罕区某餐馆在销售活海鲜时缺斤短两。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进步一调查后发现该餐厅在给顾客销售的竹节虾时趁顾客不注意将捞虾的水故意与竹节虾一起上称称重导致销售的竹节虾多出180克;销售珍宝蟹将秤盘不去重,在称重时未清除去重将秤盘400克及捞螃蟹的水一起称重多出525克。随后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对该餐馆销售海鲜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测。该检测报告结果为样品可响应无线电信号改变示指,不满足JJF1365-2012 4.5 防止欺骗性使用要求,该称为不合格产品。
该餐厅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规定,对该餐厅进行处罚。
农资质量引纠纷消协调解获赔六万元
案情简介:2018年5月2日,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消协分会(以下简称“柳南消协分会”)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2018年初,陈女士在柳州市顺达通综合批发市场某设备直销部(以下简称“商家”)购买了一批价款为3万多元的农业灌溉的高压大药管。随后,陈女士请一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支付了安装费和人工费等费用,安装大药管先后花了两个多月时间。然而陈女士在使用该高压大药管给果园灌溉时发现高压大药管上有沙眼,导致药水全部漏出。陈女士认为,因所购药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财产损失,于是,陈女士前去找商家负责人要求赔偿损失,但商家只同意退款,不愿意赔偿陈女士的其它损失。无奈之下,陈女士向柳南消协分会投诉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柳南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商家,且负责人和陈女士一同前往事发地现场,了解情况。三方一致认为陈女士投诉情况属实,她所购买的药管确实存在沙眼,商家和陈女士都认可药管存在质量问题。同时,柳南消协分会工作人员了解到,商家只同意退货款,不愿意赔付安装费用及人工费。双方对安装费用及人工费的赔偿问题产生了分歧,经过柳南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法律法规,陈述利弊。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商家退回购货款及消费者因安装产生的安装费、人工费共计人民币60840元。(案件来源:中消协)
燃气灶面炸裂损财物 消协出面调解获赔偿案情简介:2017年5月22日消费者刘女士来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消费者协会东街分会(以下简称“东街消协分会”)投诉称,自己于2017年1月12日在西峰区陇东商场某家电批发部购买了一套“西门子”牌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燃气灶的炉面发生炸裂并将家中窗户玻璃炸坏,刘女士怀疑燃气灶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给予赔偿,但商家拒不承认产品有质量问题,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消费者刘女士向东街消协分会投诉请求商家赔偿。处理过程及结果:西峰区东街消协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调查,东街消协分会工作人员得知,该投诉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认为是因燃气灶灶头质量问题引发炸裂,使自己财产受损;而经营者认为消费者是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方法不当,使连接气瓶与灶头的胶管发生堵塞,引起气流不畅,造成炉面炸裂,炸裂的气流将厨房的窗户玻璃震碎,与自己的燃气灶质量无关,自己所卖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经消协工作人员为经营者详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多次协商沟通,最终经营者愿退还消费者购买燃气灶款255元,并赔偿消费者家中厨房损坏的窗户玻璃545元,共计800元。(案例来源:中消协)
新买手机频繁出故障消保委依法维权得解决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OPPO专卖店以3200元价格购买手机一部。在使用半个月后,手机出现死机情况,送至店家维修,店家称是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开机,更新一下系统即可解决。随后几天,手机仍频繁死机,后店家将手机送至售后维修部,维修部出示的检测报告称手机因人为原因进水,导致主板受损。虽然手机尚处在保修期内,但因人为原因损坏,店家要求李先生承担1200元的维修费。李先生坚称没有发生自己的手机掉到水里的情况,不存在人为破坏,怀疑手机可能是店家在送至检测的过程中进水的。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无果,于是李先生向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泗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售后维修部,并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维修部认为,虽然手机尚处在保修期内,但是因人为原因导致进水,使手机的主板遭到了破坏,发生故障,因此应由消费者承担维修费。而消费者李先生否认因自身原因致使手机进水。针对是否因消费者使用、管护不当造成手机进水、损坏的争议,工作人员耐心沟通,向售后维修人员宣传讲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如果售后维修人员无法举证证明是在消费者使用期间导致手机进水,造成主板被烧坏,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主板。经过泗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最终售后维修部同意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主(案件来源:中消协)
来源:赛罕区消费者协会
编辑:姬磊
初审:张姝宁
复审:胡海波
终审: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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