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1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林彬彬通讯员 同法/文杨希/漫画)燃气灶第一次使用就发生闪爆,导致消费者左眼球受伤,头面部及双上肢烧伤。近日,同安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这起纠纷与燃气泄漏进而引发闪爆有关。
发生这样的不幸,损失该由谁承担?让我们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事故:第一次使用就闪爆,谁担责?
数年前,原告陈先生为新家添置一个集成燃气灶。因新家的厨房还在装修,经销商同安某家电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安装完燃气灶后未能进行通气调试。2019年5月,欢喜入住新家的陈先生首次使用燃气灶。未曾想到,燃气灶第一次使用就发生闪爆,并因此导致陈先生的左眼球受伤,头面部及双上肢烧伤。
为此,陈先生多次找经销商协商,双方都没有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将被告燃气灶的经销商家电经营部及第三人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6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召集经销商、燃气公司三方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确认爆炸原因系燃气灶漏气后遇明火引发闪爆。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燃气灶无质量问题。那么,为何全新的燃气灶会发生漏气呢?
疑点:全新燃气灶为何发生漏气?
陈先生说,事故的发生应该是产品在安装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燃气灶在使用过程中泄漏。家电经营部作为经销商,没有尽到安装调试义务,甚至在橱柜还没安装好的情况下,私自把左侧进气口阀门打开,进而导致了燃气泄漏,最终陈先生使用燃气灶时发生了闪爆。
对此,经销商答辩称,第一,在安装时,经销商工作人员开启了燃气灶左侧的进气口安装了90度衔接口,并告知陈先生,厨房装修完工后,要通知经销商上门进行通气调试,再使用燃气灶。第二,在燃气灶上贴有警示标语,标明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灶时必须由专业人员接通燃气,产品调试后方可使用。但是,直至事故发生,经销商都未曾接到过陈先生的上门调试通知。第三,根据事故现场查看,燃气灶的爆炸点在左侧燃气灶,而进气口管位于右侧,即陈先生改变当初规划,自行更改进气口,又未按照燃气灶上的《安装警示》对原先的左侧进气口进行密封处理,进而导致漏气并发生闪爆事故。
因此,被告经销商认为,本案事故系陈先生对产品使用不当造成,陈先生存在严重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判决:经销商过错,担责60%
法院经审理认为,燃气灶经过质量检测,属于质量合格产品,且各方当事人都确认案涉燃气灶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闪爆原因并非因燃气公司提供的液化气罐及相关配件发生泄漏而引发闪爆。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案涉燃气灶有左右两个进气口,经销商工作人员在送货时开启了左侧进气口,并将配送的唯一一个90度衔接口安装在左侧进气口上,但是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陈先生使用的是右侧进气口连接液化气罐,90度衔接口系安装在右侧进气口,左侧进气口螺母未拧紧且无密封垫,同时没有90度衔接口。
因此,可认定事故系案涉燃气灶左右两侧进气口均属于打开状态,当陈先生使用燃气灶点火,液化气通过右侧进气口进气,同时又从左侧进气口漏气而引发的闪爆。
家电经营部作为销售商,有售后安装跟踪义务,其工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打开左侧进气口后却未告知陈先生并予以必要提示,而正是因为左侧进气口的漏气,导致燃气灶发生闪爆。因此,经销商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
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案涉燃气灶四周贴有安全提示的情况下,明知有危险,在使用前却没有联系专业人员到场调试,也没有根据安全警示检查气密性,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40%的责任。
最终,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家电经营部应向陈先生赔偿各项损失近17万元,其余损失由陈先生自行承担。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厦门中院调解,被告最终同意赔偿陈先生各项损失141126元,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消费者也应尽到谨慎义务
法官说,燃气引起的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案中燃气灶虽然无质量问题,但是在售后安装服务上,经营单位应更加规范,同时消费者在燃气灶的使用过程中应尽到自身谨慎义务,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操作。如需专业人员调试,则不应自行尝试,以免发生人身、财产损失。
相关部门也应推动燃气行业规范化管理,实现经济效益与保障民生的最优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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