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刚买不久的水泵抽水,四川隆昌一小伙却不幸命丧水田。事后,家属从水泵带电的机壳认定,他的死亡是因水泵漏电所致。然而,厂家却称产品质量合格……
1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案涉水泵存漏电缺陷,但小伙自身也存在违规操作,并由此酌定厂家承担40%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31.5万余元。
小伙命丧水田
家属:死亡系水泵漏电所致
去年5月1日下午,家住隆昌市响石镇罗堂村的小伙吴某和母亲李某一道,前往自家水田准备插秧。15时许,吴某独自一人拿着水泵,去另一块水田抽水,为插秧做准备。
18时许,李某背着秧苗来到儿子抽水的田边准备插秧,发现出事了。此时,儿子仰面躺在离水泵约30厘米处。见儿子出事,她当即准备下田查看情况,但一只脚刚接触水面,便有触电感觉。幸亏收脚及时,她返回切断了水泵电源。
再次下田,李某发现儿子脸无血色,嘴唇呈黑色,双拳紧握,已无生命体征。闻讯而来的村民帮忙将吴某抬上岸,村干部也报了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对吴某遗体进行检查后,并未发现有外伤、中毒等情况。
未要求警方做尸检和进一步调查,李某及家人为儿子办理了丧事。办完丧事后,认定儿子是因水泵漏电致死的李某带着水泵,找到经销商杨某。这台水泵是儿子两个月前,花520元在杨某处购买的。
当场,杨某对水泵进行了带电测试,发现水泵进水处机壳带电,且电压足以导致人体伤害。
随后,生产厂家眉山某机电公司到隆昌了解情况,但家属反映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生产厂家:
水泵质量合格但操作违规,死因也不明
随后,李某及丈夫将水泵生产厂家及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和家人将案涉水泵带上法庭,现场进行测试,欲证明水泵未打开过且漏电,存在质量问题。在各方在场时,法院当场用电笔进行测试,显示水泵带电。
但生产厂家眉山某机电公司辩称,吴某死因不明,其家人所称系水泵漏电,证据不具备唯一性,不排除其他原因,且无尸检报告等。
厂家还称,案涉水泵产品质量合格,在出售给吴某时,一同交付了产品说明书及警示标识等,尽到了警示与提示义务。而吴某在使用水泵时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带电作业,双脚进入水田,插线板也无接地线,与设备使用要求不符,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与此同时,吴某家中安装有漏电保护器,在事发时未跳闸,这一故障导致的结果不应由水泵生产厂家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对于杨某认可的水泵机壳带电且电压足以导致人体伤害,厂家表示认可,但对杨某所测试的电压是否为发生事故时该水泵所带电压有异议。
因此厂家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水泵存在漏电缺陷,厂家担责4成
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吴某确有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要求使用水泵的情况,但水泵也没有在违反操作时采取断电保护,而是使得水泵机壳带电工作,故可认定吴某所购买的水泵具有一定缺陷。
对于生产厂家主张的水泵经过检验均属合格产品,法院认为,该检验是对公司所生产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上的总体评价,仅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不代表每一台产品的具体情况。如果以检验合格就否认某一具体产品具有缺陷,那就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情形。因此,厂家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还认为,李某在事发后的明显触电感觉及看见的田里红丝,表明机壳电压确实较高;吴某死亡时“双手紧握”也符合触电死亡表现,同村村民赶往现场也基本判断这属于触电事故。因此,从盖然性理论上,法院确认水泵机壳带电与吴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认定涉事厂家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吴某在电机没有断电时接近作业面,且严重违反指示,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眉山某机电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并判决其赔偿李某夫妇因吴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1.5万余元。
一审庭审现场。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厂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水泵机身带电系外力因素造成,而非产品缺陷所致。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查明事实足以说明案涉水泵存在漏电缺陷,并认定吴某系因水泵漏电致死。据此,二审法院在去年12月28日驳回厂家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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