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 酷暑难耐
吹吹空调 吃块冰镇西瓜
透心凉 倍儿爽
但瑞安的何先生
却因买到“黑户”空调烦心了近一年
案涉空调系“窜货机”。
“窜货”,即部分经销商违反与品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将产品跨地区销售。
品牌空调一般在指定销售区域有指定的型号及配置,每台空调上的条形码都能够溯源,而部分经销商追逐利益,跨区域降价销售。为防止品牌方查到,经销商会将条形码抹去,并将空调破译开机,在这个过程中,空调会被拆解并重新组装。而这些“窜货机”都是“黑户”。
空调“黑户”没有条形码,来源不明,无法保证质量,且品牌方不提供质保服务,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何先生新买的空调正是“窜货机”。
何先生与家电公司多次协商要求退货,家电公司未予处理。
2019年10月29日,何先生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
瑞安法院一审认为,家电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何先生购买了有格力商标标志的,但非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力牌原装空调,损害了何先生的权益,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家电公司十日内退还何先生购空调机款33200元,并按上述购空调机款的三倍赔偿何先生99600元,何先生在收到上述退赔款的同时,将商标标志为“格力”的一套空调机产品(含一台室外机、六台室内机及安装管材)退还给家电公司。
家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已明确告知何先生案涉空调属窜货的事实,不存在欺诈故意及欺诈行为,不应当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另家电公司认为应当认定管材及安装费用,案涉7800元管材及安装费用,不应计入产品退一赔三的基数。
温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何先生二审陈述认可家电公司外包安装一台空调的安装费为600元,故酌定按600元/台扣减相应费用,案涉空调共计7台设备,故赔偿基数为29000元(33200元-600元/台×7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家电公司十日内退还何先生购空调机款33200元,并赔偿何先生87000元(29000元×3),何先生在收到上述退赔款的同时,将商标标志为“格力”的一套空调机产品(含一台室外机、六台室内机及安装管材)退还给家电公司。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购买品牌空调时,应选择从正规渠道购买原装正品行货,切勿贪图便宜,购买“窜货机”。购买空调时,要及时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空调安装后,要仔细检查空调的条形码等“身份信息”是否齐全,以免影响售后服务权益。经销商更要遵守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恪守合同约定,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的权利义务,不能因小失大。
转载来源:瑞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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