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作为现代人最常使用的一种家用电器越来越普及,尤其是在大中型城市基本上户户必备,为此而产生的空调安装工人队伍也越来越庞大,经常对外安装空调难免会发生意外,安装空调外机坠落摔伤的情况偶尔会在网上进行报道,那么安装空调外机意外坠落摔伤,业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哪?《民法典》中又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咱们通过一则案例简单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某房产中介公司在本地小有名气,因为二楼空调故障的原因,房产中介公司便找到长期从事空调维修及安装业务的陈某进行维修,因为涉及内外调试等问题,于是陈某便叫着自己的工友张某一同来进行维修,房产中介公司与陈某约定工期为一天,且验收合格之后,由房产中介公司支付给陈某及张某3000元的维修费用。陈某、张某二人自行携带相应的设备、工具等来到中介公司进行维修,中介相关人员并未在现场,也没有对陈某、张某等进行指挥,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张某从中介公司的二楼跌落摔伤,在实际维修过程中张某未佩戴安全装备。后来房产中介公司与陈某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0天。因为三方未能对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此张某将某房产中介公司与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产中介公司与陈某共同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36000余元。
【争论焦点】
本案中张某与房产中介公司是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房产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张某与房产中介公司构成雇佣关系,张某受房产中介公司的指令进行空调维修,维修后房产中介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张某在完成雇主房产中介公司的指令时受伤,属于在完成工作时受伤,房产中介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张某与房产中介公司构成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张某以其劳动成果向房产中介公司进行交付而非简单地提供劳务,且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指挥过失或者定做的情况下,不需要对张某的坠落承担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长期从事空调安装、维修、调试工作,并且以此为业,具备空调维修安装所必备的经验、设备及相关的技能,可以依靠自己独立的判断来进行工作,不受房产中介公司的支配,属于独立的契约人,能够成为承揽合同的合同主体。第二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工期1天,验收合格后,房产中介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000元,由此可见张某是以完成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向房产中介公司进行交付,而不是单纯的提供劳务,且为一次性提交劳动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第三张某使用的工具是自己的工具而非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工具,张某与陈某独立完成工作成果而非是在房产公司的指挥下完成。第四张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张某仅需要完成本次维修任务即可,不受房产中介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张某与房产中介公司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属于定作人,张某属于承揽人,房产中介公司并没有对张某进行现场指挥,而是由陈某与张某独立完成,房产中介公司没有过失,因此张某的摔伤应当自行承担,房产中介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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