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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空调卖破烂值多少钱(坏的旧空调能卖多少钱)

旧空调卖破烂值多少钱(坏的旧空调能卖多少钱)

更新时间:2022-03-06 14:47:41

本想换俩零花钱,零花钱没换成还搭进去20万。收废品者拆旧空调坠亡,卖者担责赔偿20万。

“家电回收”都不陌生,发生在上海一个案例提醒我们:卖旧家电也有风险。

2020年7月,家住上海的朱某有台旧电视机便找来做回收“回收旧家电”的罗某,双方谈好价钱成交。

罗某发现朱某邻居有旧空调,就问朱某买不买?这空调不是朱某的是朱某邻居陈某的。因房屋空置不住,陈某就委托朱某照顾,也把钥匙交给朱某保管。

这片房子马上就要拆迁了,再加上朱某原来就买过陈某家的“破烂”陈某也没说过什么,还有朱某是个贪小便宜的人,经过讨价还价就以350元价格把陈某家的旧空调给卖了。

谈好价格后,罗某没有任何防护的情况下爬上梯子在离地面五米处开始拆卸空调主机,朱某犯了烟瘾到弄堂口抽烟去了。

没过多久,朱某听到重物落地的声音,朱某急忙赶到拆除现场时发现,坠落在地面上的罗某已经不省人事。朱某急忙拨打120将罗某送到医院救治。非常遗憾的是罗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一天后死亡。

而后,属地社区将所罗某家属、卖者朱某、物主陈某召集在一起协商解决问题,但各方都在主张自己的观点,没有达成共识,调解失败。

最后罗某家属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朱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0万元,陈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三方各执一词。

罗某家属表示:罗某是收废旧物品的,不具有拆卸空调资质,朱某没检查“资格”就允许拆卸空调、朱某没提供安全工具和防护措施、朱某没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无论空调是谁的,都不影响朱某承担“雇主”的责任。另外,朱某可自由进入陈某的房屋,说明得到陈某允许,陈某允许朱某处理废品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表示:按惯例,旧家电回收默认为买方自己提货,收到货款后买卖关系结束,至于怎么提货与我无关。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罗某完全可以对拆卸空调产生的风险行预判,本应该做好防护以后再作业,罗某的违规属于“风险自甘”,自己已经做了风险提示,无须验证“资格”,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邻居陈某对自己出售旧家电的行为是认可的,作为无偿受托人在没有重大过错、过失的情况下应由委托人陈娜承担最终责任。出于人道考虑,自己同意赔偿罗某家属15万元。

陈某表示:自己和朱某是关系比较好的邻居,由于该片区域正在动迁,朱某曾经为一些小的利益,将陈某不需要的物品出售,自己并没有收到朱某出售旧物的钱款,充其量也就是“赠与”关系,不存在“委托”,也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朱某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资格审验”、“安全防护义务”方面存在过失,应当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罗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罗某疏于对自身的安全防护,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某委托朱某出售涉案空调,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法院判令:朱某赔偿罗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20余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以上当事人名均系化名)

原来以为只有“购买服务”才形成“雇佣”关系, 头一回听说卖个旧物也形成了“雇佣关系”,还产生了“雇主责任”,这是涨了见识了。

朱某也是个奇葩,在没征得物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把人家的空调给卖了,还振振有词是“委托关系”,还把责任推给了“物主”,人品不是一般的差!也难怪这事让他摊上,“占小便宜 吃大亏”这句话他是践行者。

罗某的家属也挺有意思,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怎么能够做好?完全是自己的责任导致自己死亡却张口就200万,是不是过分了。

说一千道一万,无论什么事只要是死人或重伤,麻烦必来。怎么远离纷争?怎么规避风险?还是多学点法律常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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