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检测结果显示被告空调开启模式下夜间室外噪声超过相关标准,结合考虑空调使用年限等因素,被告居空调外机运行给原告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故判决原告拆除两台空调。
基本案情:
原告因被告空调噪音起诉被告,要求拆除空调外机或者整改,停止噪音侵害。被告认为因开发商预留空调外机位置有缺陷,故更换了空调外置位置,没有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告自2009年起,在原告的卧室斜下方,安装了客厅、卧室两个空调外机,近来,因空调噪声过大,产生矛盾。一审庭审中,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噪音鉴定,对两台空调外机的运行噪声干扰下的室内和室外噪声进行检测,检测依据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检测结论为所检测的室内噪声和室外噪声,在空调开启制冷及制热模式下,夜间室外噪声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域的要求。昼间和夜间室内噪声、昼间室外噪声均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域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不动产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相邻方作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应当排除。原告作为相邻方虽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被告安装的空调外机设备老旧,噪声增大的事实客观存在,给原告原有的生活环境带来不便和影响,被告应及时维护,必要时予以更新。经一审法院委托检测,夜间被告的空调室外噪声均超过相关标准,且被告的空调设备老旧,其也通过厂方维修未果。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十日内拆除空调外机
案例解读:
法院支持原告的关键因素是,原告申请鉴定,且鉴定结论是两个空调外机的夜间室外噪音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域标准,即50分贝,且被告的空调外机过旧,返厂维修未果。如原告不申请鉴定,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但鉴定费用通常较贵,如本案例的噪音鉴定费用要1.2万元。建议申请方对案件结果把握不大时,不要贸然鉴定,否则不仅承担败诉结果,还要额外承担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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