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入脑入心。红星新闻启动专题报道,以引导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履行防控义务,形成全社会依法有序、主动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
今日关注: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成都汽车客运总站竖立的疫情防控宣传海报 资料图
(一)单位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责任?
答: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所有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规定。
1.人员管理
(1)建立员工外地出差、旅游等往返登记制度,及时做好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员工排查,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2)做好员工每日体温、症状等健康监测,建立监测档案;督促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员工及时就医排查;对高风险岗位员工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核酸检测。
(3)提示员工随身携带口罩,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时佩戴;公众服务行业应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口罩。
(4)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规定和动态,通过张贴海报、播放宣传视频、微信、微博等方式加强对员工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
(5)发现“红码”人员时,应立即联系就近发热门诊上门接诊,督促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等待转运管理;发现“黄码”和与感染者有轨迹交叉人员时,应立即督促员工戴好口罩,到就近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6)按照重点人群“应接尽接”的原则,组织员工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7)做好外来人员佩戴口罩、体温检测、扫码亮码工作,无码人员重点登记姓名、电话、现居住地、外出史等信息,发现近期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禁止进入,并提醒其主动向社区报备,同时将人员信息报送所在地社区。
2.场所管理
(1)保持公共区域和办公区域环境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在办公室、食堂和卫生间等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速干手消毒剂。
(2)加强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如使用集中空调,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新风口和排风口是否保持一定距离,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等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3)加强对办公区域、会议场所、卫生间、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和物品的清洁消毒,适当增加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
(4)减少集体性聚集活动,确需开展的,要严格控制参与人数,落实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鼓励错峰用餐,减少堂食和交流;鼓励采用无纸化办公,降低接触传播风险。
(5)在电梯等密闭空间内,应要求人员佩戴口罩。
(6)重点场所、重点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场所管理。
3.应急处置
(1)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或处置流程,并定期开展演练。
(2)做好适量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
(3)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时,立即做好单位出入管控,减少人员内部流动;通知不在单位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减少外出,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人员转运、核酸检测、流调溯源、场所管控、人员安抚等工作。
(5)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各单位在落实好以上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省和属地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单位、个人在疫情防控中有哪些义务?
答:1.如实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紧急自救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授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3.服从指挥、积极防疫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教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祥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王拓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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