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事件回顾
2021年7月,丽水市松阳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称其2020年8月从松阳县某工程公司购买了某品牌中央空调,安装使用后发现该空调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一致,怀疑不是正品,与商家自行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投诉要求消保委帮助解决。
02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先向消费者了解情况,查看合同明确所订购的空调型号。然后,联系经营者调查相关情况,经营者表示空调系正品,型号问题主要由于内外机进货渠道不同造成不配套,外机型号与订购的确实存在出入,内机是一致的,当初想着不影响使用所以没有和消费者说清楚。经松阳县消保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0元,同时承诺对整机保修五年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03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该投诉中,商家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对应的产品,做到诚实守信,对浑水摸鱼欺瞒消费者的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04 消费警示
松阳县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验收送货上门的家电时,一定要当面查验清楚,包括产品型号、外包装是否完整、质量问题等,并保存好购货发票或凭证,以便售后服务和日后维权。
来源 | 松阳县消保委
编辑 | 李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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