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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天使净水器客服电话(净天使智能净水器旋转90度出水)

净天使净水器客服电话(净天使智能净水器旋转90度出水)

更新时间:2022-03-30 16:11:03

巴中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李朝维)“购买东西商家无理拖延维修、开发商拒退定金、新购汽车瑕疵多、虚假宣传欺骗市民……如此种种,让人心生不快,但又常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今(14)日,巴中市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巴中全市工商系统共受理各类消费咨询7456件,投诉1217件,办结1199件,办结率98.5%,受理举报14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82万元。

案例一:

无理拒绝拖延维修受惩罚

2014年7月10日,平昌县喜神乡消费者梁某在镇龙镇玻璃雨棚经营者王某处,以4700元的价格定做安装了玻璃雨棚,完工后下雨时发现雨棚大量漏水。消费者梁某多次找经营者理论,要求经营者维修处理或更换,双方协商无果,消费者于2015年3月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请求平昌县消委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迅速修好并赔偿相关损失。

3月25日,在平昌县消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进行处理修复,保证雨棚不再漏水。”调解协议达成后,经营者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5月19日,消费者再次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平昌县消委会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工商质监局立案查处,平昌县工商质监局经立案调查,对经营者拒不履行售后维修义务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为消费者维修漏水雨棚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

农膜质量存问题 西瓜减产维权急

2015年5月8日,恩阳区柳林镇钟家坝村村民韩某向恩阳区工商质监局投诉:“日前在柳林镇街道农资经销商王某处购买了8筒农膜,用于覆盖自己种植的七亩西瓜苗,不到半月时间,盖在西瓜地的农膜就破烂不堪,西瓜苗地杂草丛生,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势必影响西瓜苗的长势以及今后西瓜的收成,请求12315为其维权。”

恩阳区工商质监局派出维权人员与经销商王某取得联系,并一同赶到韩某的西瓜地现场查看。经王某确认,韩某反应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解,王某给付韩某人工除草、购买除草剂、农膜等费用1200元。同时执法人员对该经销商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由于王某的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

案例三:

开发商拒退定金 消委出面助维权

2015年1月中旬,消费者陈某向平昌县消委会投诉:2014年11月他在平昌县金宝新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定金及团购费1.4万元认购商品房一套。其后,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提出,陈某不是本地人无法办理按揭,要求消费者付全款购买商品房,否则,定金和团购费不予退还。消费者陈某认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时并没有声明外地人无法办理按揭,因此,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还定金和团购费。

经平昌县消委会查证,消费者陈某在签订购房认购协议时,向开发商交纳定金1万元,向销售公司交纳团购费4000元,两家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凭据,在认购协议上,未提出必须具备本地社保和本地户籍才能在银行按揭手续。2015年1月中旬,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消费者陈某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突然提出必须具备本地社保和本地户籍才能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消费者陈某既未在本地购买社保,也不具备本地户籍。对此,平昌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在调解中经营者始终认为,认购协议第三条、第四条当中有约定,定金不能退还,导致调解中断。后经调解人员多方收集证据,反复宣传《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长期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退还消费者定金及团购费1.4万元。

案例四:

新购汽车瑕疵多 多次调解终获赔

2015年10月8日,巴中市开发区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鲜某投诉:“2015年9月28日在巴中市经开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五菱牌双排座货车,购车总额为53700元人民币。国庆节期间去三台县运输水果,行驶途中该车发生异常不能正常行驶,庚即与经销商联系,经销商以种种理由推诿责任,并说彼此之间有购车协议一切按合同办,不予处理。”

经巴中市开发区消委分会对鲜某所投诉的情况进行了查证,鲜某投诉的情况属实,但消费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磨合期超载,操作不当,也有一定责任。双方在第一次调解时各持己见,都不让步,调解失败。一周后在经营者门市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双方因意见不和,调解再次中断。2015年10月17日,第三次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前,开发区消委分会苦口婆心的给双方做工作,用实际案例引导他们,在这次调解中,经销商为以前的行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召回卖出的车辆返厂,补偿消费者运输过程中的直接间接损失4300元人民币,消费者也主动提出在该公司再购买一辆汽车。

案例五:

违规收费不应该 不当得利应返还

平昌县消委会于2015年7月29日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四川省平昌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代办产权手续中,存在违规向购房户收取印花税等不合理费用,请求平昌县消委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退还相关费用。”

经查证:该公司在购房户接收商品房时,按照商品房销售总价的万分之五收取购房户印花税。同时检查中发现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违规收费。9月15日,平昌县消委会根据调查情况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并根据已调取的证据、案件定性分析、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回应: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规定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公司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知晓;二是截止调查之日止公司所收72821元印花税是不合理收费,应退还消费者。通过协商,该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清退方案并在县消委会的监督下实施。在调解结案后,县消委会将该案移送县工商质监局立案查处。

案例六:

热水器安装不合规 消费者中毒获赔偿

2015年1月20日,花丛镇街道居民曹某致电恩阳区12315投诉中心:“2014年12月25日在自家沐浴时,因购买的某品牌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管道,导致一家三口一氧化碳中毒,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因销售商已经停止经营活动,难以找到赔偿人,请求工商部门维权。”

经调证,销售商吴某未履行保证消费安全的义务,安装工刘某未按照规程安装,区域代理商没有督促销售商履行相关义务,消费者曹未能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四方都有一定责任,按照责任大小分担损失。因对责任分担分歧较大,四方都拒绝让步,通过维权人员详细分析原由,多方协调,历经20多天,最终四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三方一次性向消费者支付了6000元赔偿金。

案例七:

返还承诺不兑现 违约责任要承担

2015年12月1日下午,南江县赶场镇杨义祥、李福元等48人集体向南江县工商质监局投诉:“2015年11月19日,南江县‘净天使净水器’代理商在赶场镇作销售宣传时,承诺凡是购买‘净天使净水器’的消费者将在11月23日获得1200元的红包返还。到11月23日当天,该代理商却只为消费者发放120元的红包,消费者们感觉上当受骗,在要求代理商兑现1200元的红包无果后,向南江县工商质监局投诉请求维权。”

经查证,净水器销售方赵某,在2015年11月在南江县赶场镇宣传、推销净水器时,承诺购买一台净水器在下一个当场天将返还1200元红包,但在实施返还时又拒不兑现承诺,存在消费误导和虚假宣传。南江县工商质监局于2015年12月10日组织消费代表杨义祥、李福元等5人和经销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经销商为73户消费者每户返还300.00元,共计金额21900元的一致意见。”同时,南江县工商质监局对净水器销售方涉嫌消费误导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八:

虚假宣传被查处

平昌县消委会于2015年9月6日接到多名消费者电话投诉:“2015年8月2日,在平昌县邱家镇的某摩托车行以5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使用时发现该摩托车与购买时要求的品牌不同,找商家无果。请求平昌县消委会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退还相关费用。”

经查证:有3名消费者反映购买的“光速”牌铃木“GS150-24C”五羊款、“GS150-22C”腾龙款、“GS150-24C”鸿冠款摩托车存在核定标注排量与实际标注排量不相符,存在虚假宣传。9月6日,平昌县消委会根据调查情况结果,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营者退还3名消费者购车款、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500元。在调解结案后,县消委会将该案移送县工商质监局立案查处。

案例九:

虚假抽奖为促销 消费欺诈被处罚

2015年1月2日,通江县手机经营者刘某在门市内进行“刮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在抽奖时,抽得相应号码奖券就能中相应号码所设的智能手机和奖品,并支付抽中相应号码的现金。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刘某为了自身利益,达到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虽然对外宣传中设置了一到八号奖项,但在实际抽奖时,并未将一、二等奖卷放入抽奖箱内。消费者在抽奖时只能抽中三到八等奖,而无法抽中一、二等奖兑现奖品。从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4日,消费者已抽中三等奖及以后奖项6次,销售智能手机6部,实现营业收入27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也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金,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经查证,刘某利用抽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通江县工商质监局向当事人刘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十五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处罚款10000.00元,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十:“李逵”变“李鬼” 换货并处罚

2015年3月11日,平昌县消委会响滩分会接消费者鲜某投诉:“2015年2月14日,在平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某专卖店门市购买家用电视机、空调各一台,购货总额为10200元人民币,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示某牌电视机和空调。货到家安装后不久,消费者发现不是某牌,而是另一品牌的电视机和空调,找商家协商更换,商家置之不理。”

经查证,鲜某投诉的情况属实,该公司在其租用的门店上悬挂有“某专卖店”店招,门店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某专卖店”宣传广告。维权人员对消费者鲜某家中的电视机、空调进行实地查看,证实鲜某所购的电视机和空调是另一品牌。平昌县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某电视机和空调各一台。”结案后,县消委会将该案移送县工商质监局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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