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
很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加深用户体验,从而达到提高产品销量的目的,都会推出让消费者先行试用商品的营销策略。消费者对商品试用后满意再购买,如果不满意就退货。
对于商品销售一方来说,“先行试用”是商品推广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消费者一方来说,通过试用来了解商品是否合适于自己,这也是建立对某种商品、品牌信赖的良好途径。所以说,基于普遍存在的试用买卖行为,原《合同法》和现行的《民法典》都对试用买卖合同专门作出了法律规定。
那么,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直观感受一下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典型案例
小李在逛商场时,看上了一台新款的空气净化器,通过销售员的介绍,感觉性能很不错,但是价格稍微高了一些。这时,销售员提出,因为是新款的空气净化器,厂家为了拓宽销路,允许消费者试用一周的时间,试用满意后再购买。小李觉得很划算,于是当天就从销售员处提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回家试用。
在试用过程中,小李发现,虽然空气净化器性能不错,但是运行起来噪音较大,有点影响睡眠,所以小李还是决定不购买该商品。在试用的第六天,小李给销售员打电话,告知决定不再购买,请销售员取回该商品。但是销售员说,该商品已经由小李使用了快一周的时间,即便退回,也属于旧机器,没法再销售所以拒绝取回。
小李无奈,与厂家取得了联系,厂家也说既然没有质量问题,试用后就应该购买。现在一方面销售员催促小李交款,另一方面小李并不想要该台机器要求退货,小李陷入了两难。那么,销售人员和小李哪一方的观点在法律上站的住脚呢?
法 官 说 法
民三庭李晗法官受邀做客北京广播电视台《警法在线》栏目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原《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回到上述案例,销售员与小李关于试用期间的约定为一周,也就是7天,小李在第六天,也就是在约定的试用期间之内,就提出不再购买,所以小李主张退货的请求当然是合理的。销售员和厂家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不能强制购买。
小李的主张也是符合现行《民法典》的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可知,试用买卖合同在使用期限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某件商品或产品,是享有购买选择权的,可以明确表示购买,则买卖合同生效,也可以明确选择拒绝购买,则买卖合同不生效。
在上述案例的前提下,假设两种情况:1、试用期间7天已经过了,销售员询问小李是否决定购买空气净化器,小李虽然觉得空气净化器存在一些问题,但还可以接受,只是正在纠结,没有明确回答销售员买还是不买的问题。2、在试用期间7天之内,小李在犹豫是否购买空气净化器的时候,小李的同事小王得知此事,向小李提出,他也看上了同样品牌的空气净化器,要是小李不想要,能否以二手的价格转卖给他,小李也觉得如果自己用不上,做个顺水人情卖给小王也不错,于是小李就把空气净化器卖给了小王。
上述两种假设情况,能否认为小李已经表示同意购买商品了呢?对此,法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的两款规定:1、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所以,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了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因此,在此也提示买受人,千万不要以默示、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应该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不要放弃自己的购买选择权。
民法典新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原《合同法》仅用了两个条文来规定试用买卖合同,《民法典》将法律条文扩展为四条,增加了上文所述的默示推定购买的内容,以及试用期间使用费和试用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等内容。可以说,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与我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一类合同,《民法典》将试用买卖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全部囊括在内,较之《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全面、详尽,为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责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基础,也为法院实践中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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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李 晗 |
| 供图:李 晗 |
| 编辑:王雅娜 田 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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