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家电维修>净水器>

沁园净水器水管接线图(沁园净水机501a水管接线图)

沁园净水器水管接线图(沁园净水机501a水管接线图)

更新时间:2022-01-20 01:02:33

高空抛物现象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不少市民向新民晚报记者反映,他们居住的小区,长期存在高空抛物问题,这给周边居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而记者也从12345市民服务热线了解到,截至今年1-8月,12345市民服务热线共接相关诉求6750余件。

新民晚报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图说:天降垃圾 采访对象供图

高空抛物成“数年顽疾”

家住宝山区宝菊路22弄的一位先生告诉新民晚报记者,他们一家五口住在该处,自2017年入住开始,楼上就常常会有生活垃圾坠落,包含卫生用纸、花卉植物等,让一大家子人不堪其扰。这位先生说:“今年7月初我都打110报警了,警察到现场后,对楼上进行了教育,倒是消停了一阵子。”自半年前开始,他就已经不断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未有令其满意的解决措施。并且,他质疑小区内从未安装摄像头。

新民晚报记者就此致电该小区——保利•叶语东区的物业,物业方面的解决方案是,一旦发现高空抛物现象,物业方将挨家挨户上门进行口头教育,如若没有达到业主所要的效果,则建议业主选择报警。同时,提及关于摄像头的质疑,物业回应称:“摄像头有,但不可能覆盖全部区域,在主干道和公共区域的必经之路都装有摄像头。”

家住浦东新区御沁园的李女士遇上的问题更加严重,她在电话中无奈又失望地说:“高空抛物的问题解决了,但我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李女士告诉新民晚报记者,7月初隔壁施工工地高空抛掷建筑垃圾,将她家的阳光房玻璃打碎了。出事当天,当地建管局与110都前去现场了解情况,但有关赔偿问题至今没有后续。

当新民晚报记者致电御沁园物业时,接线的工作人员竟回应称:“我们不了解,领导也不在。”

天降垃圾险象环生

而在杨浦区控江路121弄小区,高空抛物的情况最近时有发生。市民张女士告诉新民晚报记者,最近,她到小区里来给朋友送东西,站在小区最东侧的通道边没几分钟,就天降两袋垃圾。“当时,我站在控江路121弄小区和广远新村小区相连的通道处,伴随着两声闷响,两袋垃圾就掉落在我身旁的绿化带里,万一被砸中,后果无法想象。”张女士后怕地回忆道。

还有的居民领着新民晚报记者来到小区33号楼旁的通道处。居民反映,通道边停着一辆商务车,该车车顶上也有好几袋垃圾。“这辆车从过年起就一直停在小区里,最开始车顶上只有一袋黄色垃圾,随着时间推移,车顶上陆续多了好几袋垃圾。”

新民晚报记者从居民家往下看,与该车相邻的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处的顶棚上也有很多袋垃圾,这显然是居民高空抛物的“杰作”。新民晚报记者随后联系居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会核实情况,并后续积极宣传。

居民希望,小区居委能切实加大宣传的力度,告知居民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同时,居民也应从我做起,提高自身素质。

高空抛物不再“唯结果论”

区别于以往“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新民晚报记者查阅资料后发现,《民法典》完善了现有的关于高空抛物案件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由此,拒绝高空抛物不再是一种倡议,而是正式成为法律层面的一项禁止性规定。《民法典》规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完善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规定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高空抛物的受害者而言,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同时对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也有着促进作用。

同时,根据中国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既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又危害公共安全。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设法防止高空抛物的违法现象,而每位居民也有责任提高相关文明意识,杜绝“头顶上的隐患”。

新民晚报记者 徐驰 新民晚报实习生 钱臻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