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净化器、加湿器竟被不法分子非法加装了隐形摄像头,并销售牟利……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一年。
据了解,家住济南市历下区的刘某(另案处理)为偷拍他人隐私,通过网络联系销售摄像器材的被告人龚某林,欲购买具有窃照功能的设备。随后,龚某林联系被告人王某星,由后者负责改装。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龚某林伙同被告人王某星,将改装完成的具有窃照功能的两台净化器和一台加湿器出售给刘某。2019年9月初,龚某林伙同王某星采取上述手段,又将三台净化器加装隐形摄像头后出售给刘某,并快递至刘某位于历下区的住处。经鉴定,上述设备均属于窃照专用器材。被告人龚某林牟利6900元,被告人王某星牟利3600元,案发后龚某林、王某星均已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适用缓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某林、王某星不仅多次销售窃照专用器材,且其销售的窃照专用器材均来源于其自行改装,根据该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林如实供述、已退赃,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星系自首、已退赃,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林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星犯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此案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完)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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