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发现,因网络秀场直播引起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
90后男出纳挪用公款4826万,一年多打赏主播2000万;贫困生贷十几万打赏主播,父母在家吃低保;13岁女孩花光父母25万积蓄打赏网络男主播……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肖胜方建议按直播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对部分八卦新闻网络直播、“纯颜值”直播和非专业“舞蹈”直播等,强制实施打赏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
建议成立网络直播监督平台
秀场直播是最早的网络直播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主播的才艺表演风格和能力,是满足用户娱乐与情感互动需求的关键,直播收入也多依赖于用户打赏。
网络秀场直播行业不断发展,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日益凸显。肖胜方提到,“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
特别是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更易受直播所传达的不良信息所影响。此外,这些年未成年人背着父母巨额打赏主播的案件频发,直播平台如何对未成年人有效设防,也引发诸多讨论。
为规范直播行业乱象,监管政策在收紧。据南都记者了解,2016年以来,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监管对部分违规直播平台的行政处罚,对净化网络直播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
不过在肖胜方看来,网络秀场直播的当下治理模式——平台普遍自检与行政机关个案处理耦合的模式,其作用有待提高。
他注意到,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顶层设计仍待完善。各部门间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与协调沟通机制,在各自的职权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看似广泛全面,但实际上标准不一。
肖胜方认为“这既导致了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又导致了被监管对象的无所适从”,难以真正从源头上打击直播乱象的滋生土壤。在这种情况下,对网络直播的长效治理担子,自然落到了各网络直播平台,但后者亦缺乏主动进行自检自净的动力。
一方面,平台对直播内容进行细致、严格的审核,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另一方面,直播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平台签约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平台对一些顶流主播的“擦边球”违规内容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避免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战”甚至相互掣肘,肖胜方建议建立由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
该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此外,肖胜方建议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协会可以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对二类直播实行强制冷静期制度
网络直播乱象的治理是个长期工程,最终要靠监管部门与直播平台的良性有机结合。肖胜方进一步从内容管理、规则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思考。
在直播内容监管上,他认为应将网络秀场直播化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其中,一类直播内容覆盖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直播者往往是某项领域的专家,以输出内容的优质性来吸引受众。如果主播要申请这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类直播则是“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肖胜方举例,这类直播包括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
肖胜方认为,一类直播和二类直播的管理差异在于直播打赏限制,应从法律层面建立“二类直播打赏强制冷静期”制度,即打赏者在三天内可以无理由撤回打赏。
在肖胜方看来,这有助于引导网络直播者将精力花在直播内容上,减少庸俗、无聊直播产品的产生;同时可减少打赏者冲动之下的盲目打赏。当然为防止这项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采取约束措施——如打赏者在一定期限内,累计三次对同一直播者要求冷静期内撤回打赏,可视为恶意,对其下次打赏不予撤回。
据南都记者了解,设置直播打赏冷静期,有规可循。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条要求,平台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在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但这只是一个弹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根据当今网络直播现状,有必要将其修正为强制冷静期制度。”肖胜方说。
上述规定还提到,直播平台应明确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
对此肖胜方认为,直播打赏的规则由平台自行设定存在一定弊端。理由是,网络直播平台是直播打赏的密切利害关系人,当然希望用户打赏金额多多益善,次数越多越好,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模式,难以起到良好的网络直播里打赏金额规制效果。
他建议将二类网络直播打赏的金额、次数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设置金额打赏、次数的指导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平台制定具体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查处。
至于三类直播,其认定标准是“不但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肖胜方认为应当封禁,并追究有关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责任。
在规则完善层面,肖胜方注意到,当前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诸多网络直播的政策法规,但关于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的规定较少,且规定内容也较为笼统片面,实操性不强。
为此,他建议有必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确认直播平台、直播者及用户的违法违规情形种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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