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次某在某商场花8800元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使用了3个月后,该电视机液晶屏出现了裂痕。由于次某与商家在该裂痕是人为造成还是电视机质量本身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沟通无果后,次某拨打“12315”向拉萨市工商局进行投诉,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次某更换电视机。
日前,家住城关区的次某遇上了一件烦心事,自己3个月前在某商场花8800元购买的液晶电视机显示屏出现了裂痕,影响了观看效果。电视机用了刚三个月就出现这样的问题,次某认为自己买到了质量低劣的产品,于是次某带上购买电视的发票到商场找经营者理论。然而,商家认为裂痕是使用了三个月后才出现的,与其质量无关,是人为造成的。经过多次沟通未果,次某便拨打了“12315”向拉萨市工商局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拉萨市工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解。经调查,经营者无法排除该裂痕不是质量问题造成的。当场,执法人员向双方讲解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法》,经过再次沟通后,最终经营者同意更换该电视机,消费者表示很满意。
为何使用了三个多月的电视机出现质量问题还能换新?拉萨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经营者拿不出其电视机没有质量问题的凭证,因此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就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该负责人说,大家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要记得保留购物凭证和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证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质量或服务状况的证据。发生纠纷后,如果商家以其他借口推脱,可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记者 刘庆顺 实习记者 杨秀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