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9月7日讯(通讯员 王健安 曾令书)2016年5月18日,冷水滩市民潘先生来到某大型超市想购买一台智能电饭煲。在销售人员的推荐下,他相中了一台某知名品牌的电饭煲,价格为1899元。开始时他认为价格稍微贵了点,但销售人员表示,此款电饭煲不仅可享受厂家的“三包”,而且商家还能对其延长“三包”时限。于是,他掏钱购买了此款智能电饭煲。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买回家使用了不到一年,智能电脑电饭煲的电脑芯片突然失灵,按键怎么按都不管用。2017年4月,他拿着电饭煲找到超市,维修人员经过修理说没有问题了。潘先生将电饭煲带回家,继续使用,可按键依然出现失灵的问题。潘先生第二天再次来到超市售后维修部,这次维修人员怎么修理按键始终都没有反应,售后维修人员说集成电路主板出了故障,无配件可换。
花了1899元买了一个电脑芯片失灵的电饭煲,而且是无配件可换,潘先生要求超市更换新的电饭煲。而超市表示只能维修,不能更换。随后潘先生又找了超市多次进行沟通,但超市均予以拒绝,4个月时间过去了,超市既不能更换又维修不好,潘先生无奈只好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冷水滩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立即召集双方进行了调查,发现潘先生所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显然,潘先生的电饭煲还在“三包”时限和范围内,但因缺乏配件无法维修,超过90天的,可办理退换货手续。超市的售后维修人员也确认该商品故障系主板故障所致,由于超市售后维修一拖再拖,潘先生只好重新购买了一个电饭煲,不想换货,最终,超市答应为潘先生按照原价格退回购货款1899元,潘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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