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美的集团发表了声明,其下属合肥美的冰箱公司于2016年3月购买了理财信托产品,规模10亿元,期限为2年。2016年5月,公司通过内控日常核查,发现该委托理财事项存在诈骗风险,第一时间报案。
美的集团在声明中称,该笔委托理财经过了美的集团的授权许可,且额度包含在美的集团经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整体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及时采取资产冻结及控制相关人员等措施,可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权益,主要涉案人员正在或已抓捕归案,公司已收回部分委托理财资金。
另外,有媒体报道了美的冰箱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被“骗走”7亿元的详细过程:美的的7亿元理财资金由“农业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出具兜底函,借道上海财通和渤海信托,最终流向3家借款公司。直到放款后两个多月,美的方面最终发现,无论是银行出具的兜底函,还是资金流向的3家公司的授信资料均为伪造。整个案件其实就是在投资理财领域常见的“萝卜章”骗术。报道披露,与7亿元理财资金遭遇“骗局”几乎同一时间,美的集团另有3亿元理财资金也遭遇了相似的情况,涉案银行为“重庆银行贵阳分行”。
“萝卜章”在承诺函上盖章美的被骗3亿2016年3月21日李某、朱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重庆银行贵阳分行涂某某的办公室,准备面签承诺函。
按照涂某某、杨某某的事先安排,有人冒充充银行工作人员,在涂某某打印好用印申请后,有人拿着用印申请假装去找行长审批。随后,安泰公司的会计吕某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拿着装有伪造的重庆银行贵阳分行公章和行长法人章的箱子进入涂某某的办公室,在承诺函上盖章。
当天美的公司按约定将3亿资金汇入指定的帐户,第二天该资金转入安泰公司在重庆银行贵阳分行的帐户。
随后,经申某某同意,安泰公司支付融资费用4500万元,涂某某支配资金5000多万元,还重庆银行贵阳分行贷款3000万元,归还美的公司3500万元,其他资金用于归还企业欠款和个人欠款等。杨某某分得300万元。
什么样的章属于“萝卜章”?“萝卜章”,也就是被伪造的印章,这里专指被伪造的企业印章。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以北京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就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可见,认定构成伪造印章罪只要有伪造行为即可,立法者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使用、造成损失或者情节严重。
但一般而言,如果伪造印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比如行为人伪造后并没有使用,则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认定伪造行为不构成犯罪,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谁最有可能制作“萝卜章”?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担保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光明”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萝卜章”会给企业带来哪些麻烦?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保护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典型的情况如:小张是A企业业务员,本身有代表A企业承揽业务的权限,一直以来也都代表A企业与商业伙伴开展活动;只是签订正式合同时,加盖企业印章需要经过A企业的审批流程。
某天,某长期客户B向小张提议开展一个“大项目”,高收益高风险。小张自揣:该项目风险过高,很可能无法通过企业审批;但项目的潜在收益又实在诱人。几经思量,小张决定放手一搏:伪造了A企业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客户B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客户B就可以主张自己“有理由相信”该员工有代理企业签订合同的权限,如:小张是企业正式员工、协议是A企业的一贯模板、印文与之前A企业使用的印文无明显差异等。进而主张该合同基于表见代理而有效。
法院也很有可能支持客户B的主张,判决A企业向该相对方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以上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况且,纠结漫长的诉讼程序本身就会让企业不堪其扰。
除此以外,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发现印章被伪造,应该怎么办?1. 尽快通知债权债务人
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了,应当尽快通知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避免其基于对“萝卜章”的信赖而继续履约。
这样一来,相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后续投入将不再具备基于“信赖利益”被保护的基础;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投入,如果相对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了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向企业主张赔偿。
2. 及时报案
企业在发现印章被伪造后,应当及时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3. 申请更换印章
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已经多次被使用,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
企业应当怎样预防印章被伪造?1. 就某一类别只刻制一枚印章,并加强防伪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方便刻制了多枚印章,这种行为一方面会造成印章管理混乱,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构成表见代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也可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受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为了降低风险,企业还可以委托专业刻章机构,在印面、印油、印泥等方面加强防伪,从而增加伪造印章的“技术难度”。而且这样一来,即便印章被伪造,企业也可以以被伪造的印章与企业真实印章明显不同、相对方不再“有理由”产生信赖为由,击破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
2. 严格审批、专人管理
在印章管理制度上,企业应当专门管理,并严格用章的审批。这也可以帮助企业以己方无过错、伪造风险不可控等理由进行抗辩。
当然,如果用章制度过于繁冗,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业务开展。如何平衡用章制度的“效率”与“风控”,还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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