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明城市的标准是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2、“文明城市创建”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以城市为单位,全方位通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举止文明,在实质上以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动的城市良性发展过程。“文明城市创建”不是口号,是一个全面提升城市生活质量、品味的载体。
1、文明行为:
(1)公共场所无争吵谩骂、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木等不文明行为;
(2)城市无烟草广告,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无烟区没有吸烟现象;
(3)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赛场、景区、公园、广场、主要街道、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文明有序。
2、文明交通:
(1)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2)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让行人行横道,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乘客排队候车(候船)、依次上下车(船);
(3)建成区万车死亡率达到国家畅通工程评价标准。
3、友善礼让:
(1)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
(2)人际关系融洽,友善对待外来人员,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
4、公益活动:
(1)开展扶贫帮困、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务鲜血、捐献器官、义演义诊、环境保护、植绿护绿等活动;
(2)设计开展网络公益活动。
5、见义勇为: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机制、补偿救济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和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