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岛定居要求:
1、申请人应在冰岛定居7年;
2、冰岛公民配偶或与冰岛公民的婚姻关系得到承认者申请冰岛国籍,若该冰岛公民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当事人需从建立婚姻关系之时起在冰居住3年以上;与冰岛公民建立同居关系并在官方机构登记者申请冰岛国籍,若该冰岛公民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申请人需从建立同居关系之时起在冰居住5年,且同居双方均须为未婚;
3、父母之一为冰岛公民者申请冰岛国籍,如其父/母获得冰岛国籍超过5年,则申请人需在冰居住2年;
4、符合1951年7月28日《难民公约》条款的避难者申请冰岛国籍,需在冰居住5年;上述条件均建立在在冰定居和连续居住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