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法官属于公务员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实行与其他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任免条件、职级晋升、业绩考核、职业保障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实行行政化管理,法官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上下级关系。
法官属于公务员。凡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广义的公务员。
法院系统的员额法官、法警、书记员等工作人员只要符合上述条件都属于公务员,但只有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才能独立或者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法官助理等公务员只能担任代理审判员附助办案。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布实施的_公务员_行条例》规定狭义公务员单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叫做“参公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