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1.编制磋商文件:写明项目内容及要求,向供应商告知磋商程序、评审办法及有关书面文件;
2.发售磋商文件:自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成立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人数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
5.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包括资格证明及保证金等情况;
6.相应文件澄清:初步评审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出必要澄清说明;
7.召开磋商会议: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8.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最后汇总每个供应商各项评分,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9.采购人确定供应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报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10.发布成交公告: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及磋商文件,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在开标方式上类似,是现场开标,通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评比,通过专家评委进行评判选择中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