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一般为6年。
1. 根据国家标准,干粉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为6年,因此在使用期超过6年后,其灭火效果会大大降低。
2. 由于干粉灭火器的粉末会受到环境和氧化的影响,所以即使干粉灭火器未被使用,其粉末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失效。
3. 在实际使用中,为了保证灭火器的有效性,建议在到期前半年内更换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钢瓶自出厂之日起,达到10年必须予于报废,每2年需要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重新灌装充粉。此外,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2007中还规定,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