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之一。1900年12月,列强各国向清政府提出充满强盗逻辑的《议和大纲》,参与提出大纲的除了八国之外,又加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三国。1901年(农历辛丑年)9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字,就成为中国历史上又一个蒙受惨重损失和奇耻大辱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 《辛丑条约》的主要内容有:惩办“得罪”列强的官员;派亲王、大臣到德国、日本赔罪;清政府明令禁止中国人建立和参加抵抗侵略军的各种组织;赔款4亿5000万两白银,分39年付清,本息9亿8000万两白银;在北京东交民巷一带设使馆区,各国可在使馆区驻兵,中国人不准在区内居住;平毁大沽炮台以及北京至天津海口的炮台;各国可以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驻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