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女子出嫁时间太不确定了,主要是看家境状况,家里特别贫穷的女孩,可以给别人家当童养媳的,可在8一9岁就出嫁了。如果是给有钱人家做小的话15一18岁之间就出嫁。普通人家的女子一般的在18一20岁左右出嫁,家里比较富有的女子,一般的也都是20岁左右出嫁。
男子未满16岁,女子未满15岁禁止结婚
民法草案中关于婚姻的规定。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采用了1910颁布的修订版清代旧法典民法部分。1915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制定了民法草案。其第三章明确规定,禁止早婚重婚,允许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16岁,女子未满15岁禁止成婚的,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妇两相不和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然而并未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