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服务是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和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体育利益,保障其体育权益的目标实现,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依据法定的职责,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以不同形态的公共体育物品为载体所实施的工作行为的总称,公共体育服务,具有公益性,普遍性,基本性和文化性4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往往也被称为体育公共服务,我国公共体服务的供给主体,实际上包括三类组织。
一是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这一系统,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公共体育服务的决策领导机构以及执行机构,我国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均设有各种专门和非专门的体育组织机构。
二是非营利体组织,他们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各种资源性的公益和互益体育活动的,非政府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体育事业单位,体育社团,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登记或转登记的体育组织等。
三是盈利性的体育组织,他们是以提供各种体育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盈利为目的自主运行的体育实体,即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企业,他们在国家政策的允许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公共体育服务的市场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