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条例》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伴随着公共事务的产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分工:一种是直接生产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其主体是各类社会公益组织。另一种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施加管理,即公共事务管理。目前,在我国,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国家机关,二是执政党,三是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四是依靠法律、法规授权来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类事业单位,五是在政府指导下由基层群众组成的自治组织,六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我们通常所讲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针对后一种社会分工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