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陈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
当天,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7月30日交房,交房当日付清尾款5万元。7月25日,丁某搬离房屋,但第二天楼下住户发现楼上漏水,于是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了丁某,经检查,是厨房一处隐蔽水管破裂,导致地板及部分家具被淹,部分地板拱起。
陈某知道这件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为此陈某拒绝收房。丁某则单方将水淹的实木地板用复合地板更换修复。
因装修问题和逾期交房,新房主索赔14万元
双方对逾期交房和损失赔偿产生争议,陈某起诉至法院。他认为,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单方进行的修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工期短,地面未干燥即施工,门框,衣柜等受潮但未作修复。其次是原来是实木地板,现以复合地板修复,品质降低。因地板有发霉风险,陈某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丁某的修复大部分为无效修复,仍应赔偿损失。
同时,陈某还认为,丁某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约定,应按总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期交房,丁某应赔偿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对此,陈某共提出了14万元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