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女诉称:
2013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诸葛女将其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4205号楼房(以下称诉争房屋)出卖给独孤男;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825万元(下文中货币均为人民币);独孤男逾期付款的,应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按逾期应付款额日万分之5的标准支付诸葛女违约金;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原被告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当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独孤男于2013年4月21日向诸葛女支付购房定金25万元,4月25日向诸葛女支付购房款300万元,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诸葛女支付剩余房款500万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0日内,原被告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协议生效后,独孤男依约支付给诸葛女购房款325万元。在协议约定的房屋权属转移最后期限(2013年7月29日)届满前,诸葛女曾多次向中介公司K公司业务员吴女士询问:独孤男何时可以支付最后一笔房款?吴回答:独孤男去了香港,手机号也变了,联系不到独孤男。2013年10月23日,诸葛女接到独孤男丈夫宇文虎的电话,称现在无法支付诸葛女第三笔购房款,愿意按约定补偿诸葛女。10月26日,诸葛女夫妻二人与独孤男夫妻二人在A饭店咖啡厅商谈买房款如何支付,诸葛女告知独孤男逾期付款已属违约,要求予以补偿;独孤男承诺补偿诸葛女。2013年10月30日,中介公司吴女士电话告知诸葛女:独孤男最后一笔购房款500万已经准备好,明天可以付,然后去办理过户。2013年10月31日,独孤男向诸葛女银行卡里汇入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购房款500万元。11月1日,原被告及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吴女士共同到房地部门办理了所售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独孤男违反双方协议条款的约定,逾期95天支付诸葛女房款500万元,依照合同条款约定应承担违约金237500元。故此起诉请求:判令独孤男向诸葛女支付违约金2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