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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人制度

举人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22 02:27:49

举人制度

选举制度。其称始见于汉,因由各地官吏荐举,故名。后俗称举人。专指科举制度中应贡举考试的各科士人。隋、唐时为进士科由官府特别是州、县、馆、监送往尚书省参加礼部或吏部考试者。宋朝举人登科即授官,应试不合格者允许继续应举。未获士身,亦可免除丁役、身丁钱米; 曾赴礼部试者,犯徒以下公罪和杖以下私罪,许赎。明、清专指乡试取录者,有新中式、下第、坐监、署教和正榜、副榜之分。可于次年进京会试,亦可直接为官。

1、被推荐的人才。汉朝地方官郡国守相推举给朝廷的优秀人才称举人。清赵翼《陔余丛考·举人》:“汉时取士无考试之法,皆令郡国守相荐举,故谓之举人。”

2、考进士的人。唐宋两朝称入京应进士考者为举人。《陔余丛考·举人》:“唐宋举人又与前代异,前代举孝廉等,即为入仕之途。唐宋惟重进士一科,所谓举人者,不过由此可应进士试耳,故又谓举进士。”

3、考中乡试的人。明清两朝,考中乡试的人称举人。《明史·选举志二》:“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参看《清会典事例·礼部·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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