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共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业主对物业管理事项做出的决策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并由全体业主遵守执行。
业主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参与物业管理的共同决策。
业主表决权的规定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和提高业主自治水平。
除了业主表决权,民法典还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义务,包括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管理规定等。
同时也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保证物业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问题等。
民法典的规定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的规定,通过调整不同事项的决策比例,强化了业主权利。
具体而言,就共同决定事项而言,在第一款第八项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一新的决策事项,增强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管理控制能力,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拆分成“使用”“筹集”两项内容,且适用不同的表决方式。
就表决规则而言,第二款将《物权法》的“总面积、总人数”为计算基数变为两步计算,先满足参与表决的要求,再以参与表决人数为计算基数。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业主人数的要求,仅要求“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即可,使这类事项的决策变得更容易通过;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使决议的作出更加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