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认真组织开展上云水平评估,填写“上云标杆企业申报表”(附件1)和“企业上云水平评估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经信部门。
(二)各市经信委组织对本地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参照《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试行)》进行评估并排序,向省经信委出具排序推荐意见,各市推荐企业数量不高于上云标杆企业目标任务数的两倍。
(三)省经信委按照《浙江省企业上云水平评估标准(试行)》,从整体云化程度、云应用深度、企业云化效益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同时对标杆效应与推广价值等标杆要素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四)省经信委根据综合评审和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浙江省第一批上云标杆企业初选名单。
(五)省经信委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选名单,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