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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机规定(孕妇乘机医院不给开证明)

孕妇乘机规定(孕妇乘机医院不给开证明)

更新时间:2024-05-18 11:25:33

孕妇乘机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怀孕超过35周,预产期在4周以内,或预产期不确定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航空公司不予接受运输。

怀孕8个月(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可以按一般旅客运输。但需要携带预产期证明,以证明自己孕期在32周以内。

怀孕超过8个月(32周)的孕妇乘机,应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医生《诊断证明书》,具体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如果36周以上的孕妇是短途旅行,还要注明预产期);旅行的航程和日期;是否适宜乘机;在机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等。

《诊断证明书》应在旅客乘机前72小时内填开,并经县级(含)以上的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否则承运人有权不予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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