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维修大全>综合>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16 19:44:22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可靠、质量合格而制定的管理规定和程序。以下是一般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管理:

-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责任、权限和要求。

- 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建立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 质量管理:

-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工序操作规范,明确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

- 实施质量检查和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进行质量记录和报告,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信息和问题。

3. 施工组织管理:

- 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流程和作业方法。

- 确定施工进度计划和工期控制措施,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 协调和管理各参与方的工作,保持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协调。

4. 材料和设备管理:

- 确保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检查和验收进场材料和设备。

- 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包括检测、试验和记录。

- 管理材料和设备的存储、保管和使用,防止损坏和浪费。

5. 环境保护管理:

-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 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

- 合理使用资源,推行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施工方式。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项目和地区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并随着工程的进展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更多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