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关于秦朝的土地制度的记载很少,只有公元前216年秦始皇下的一道命令:“使黔首自实田。”这一句话能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以至于史学界至今还在争论秦朝到底实行的是何种土地制度。一种观点认为,这句话表明秦朝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另一种观点恰恰相反,认为秦朝实行的是高度的土地国有制。
要想知道秦国土地制度的概况,只在一句“使黔首自实田”上争论,想必很难争论出所以然来。秦朝的土地制度,必然来源于秦国,而秦国的土地制度若是值得继承,必然是来自于商鞅变法。因此,我们就从商鞅变法中关于土地制度的法令来推论秦朝究竟实行的是何种土地制度。
在商鞅变法前,秦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这一制度早在公元前408年秦国推行“初租禾”时就确立了。长期以来,秦国并未对其土地制度进行大的改革,这种制度就一直持续到了商鞅变法前夕。商鞅变法时规定:“为田开阡陌,而赋税平。”这句话也有争论,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商鞅并没有支持土地私有制,这句话实际上是让国家收回土地,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分配。
商鞅变法前的秦国积贫积弱,但变法后仅仅几年,秦国就跻身于强国之列。变法前,秦国的土地是私有的,大部分土地在旧贵族手中,他们雇佣他人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若说商鞅变法是将土地私有化从而提高了秦国的生产能力,显然是说不通的,因为其土地原本就是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