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 管理 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车执照,方准行驶。
2)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
3)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机动车应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要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