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真实(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3.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5.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7.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8.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如产权属乡、镇政府所有,可由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10.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11.房屋性质属军产的,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2.进市场的提供《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