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1、职务提拔:副职提拔正职,要求在副职岗位上任满两年以上;下一级正职提拔上一级副职,要求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上任满三年以上。
2、职级晋升: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满两年即符合晋升条件,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要求任二级调研员三年以上,一级调研员晋升二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晋升一级巡视员统一要求四年。年度考核每获优秀一次任职年限可缩短半年。
提拔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视实际可酌情破格。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原则上,试用期内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